
2018年2月,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向法院对我国首例移用虚拟钱银案提起公诉,现在该案正处于审判阶段。
公诉人以为:被告人X某,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运用职务便当,将保管在公司电子钱包内的3000枚“ETH”虚拟钱银移用购买其他企业署理发行的新上市16.8万枚“XCASH”虚拟钱银。
后“XCASH”虚拟钱银上市增值后,即在某买卖所兜售部分“XCASH”虚拟币并另行购买3000枚“ETH”虚拟钱银偿还至公司电子钱包地址内。
公诉机关以为:该行为构成移用资金罪。
依据刑法第272条规则,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余活动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X某的行为具有移用的性质,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移用的目标“ETH”虚拟钱银是否归于刑法第272条规则所说的“资金”,即对虚拟钱银的价值特点如安在现行刑事法令层面确定。
比特律上海团队的陆裕律师担任被告人X某被指控移用资金案一审辩护人。
陆裕律师以为:X某移用“ETH”虚拟钱银的行为虽属不妥,但“ETH”虚拟钱银不归于法定钱银,也不归于移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因此鉴于罪刑法定准则,其行为不构成移用资金罪。
具体剖析如下:
移用资金罪的目标为“资金”,依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说,应包含以现金、存款、账户资金、有价证卷、金融凭据等。
归纳而言,“资金”是以钱银以及清晰记载钱银单位和数量的、可流转的证券、凭据等,这类证券、凭据是钱银的直接转化方法,是钱银处于出资、付出等金融活动中的一种变现刑事,进言之,这类证券、凭据具有直接以记载钱银金额进行付出、汇兑以及其他相当于钱银的功用。

本案中张某移用的目标是“ETH”虚拟钱银,并非我国法令所认可的钱银,也非移用资金中的“资金”。
对此,我国金融主管机关对所谓“虚拟钱银”已清晰作出过规则。
2013年12月3日,我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防备比特币危险的告诉》第1条规则:“比特币具有没有会集发行方、总量有限、运用不受地域约束和匿名性等四个首要特点。
尽管比特币被称为“钱银”,但由于其不是真实含义的钱银。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不具有与钱银同等的法令位置,不能且不该作为钱银在商场上流转运用。
”2017年9月4日我国人民银行、中心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公告》再次重申:“代币或虚拟钱银不由钱银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钱银特点,不具有与钱银同等的法令位置,不能也不该作为钱银在商场上流转运用。
”
从上述文件能够得出三点定论:(一)虚拟钱银的法令性质归于“特定的虚拟产品”,不是真实含义的钱银;(二)“虚拟钱银”不具有钱银的根本特点,即法偿性和强制性;(三)虚拟钱银不能在商场上流转。
(四)出资危险自傲。
从金融主管部分等行政部分的视点判别,比方“ETH”等代币,仅仅一种产品,是一种有价值的物,因其不能在商场上流转,故不是有交流价值的物。
依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办局关于对移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关于在经济往来中所触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金钱、物品,或许对方付出的货款、交给的货品等,如接纳人已以单位名义实行接纳手续的,所接纳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处对“本单位资金”作出了扩展解说,包含有交流价值的财、物。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运用核算机盗取别人游戏币不合法出售获利怎么定性问题的研讨定见》,清晰虚拟产业不是产业。
在我国,依据国家相关规则,虚拟产业不能用于买卖,这并不契合产业所具有的买卖这一根本特征。
且虚拟钱银的价格是发行单位自行定下来的,不是商场买卖所决议的,所以是不能用于自在流转买卖的,也就不具有资产的交流特点。
已然不归于有交流价值的财、物,就没有作为“本单位资金”的根底。
假如供认了移用虚拟钱银的行为构成移用资金罪,等于供认了虚拟产业的价值,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便是价格判定问题。
比方:游戏用户花了500元人民币买游戏币,玩到必定等级,能够具有游戏商赠送的虚拟产业——价值5000元的屠龙刀,假如屠龙刀被窃,被偷盗虚拟产业的价值怎么核算?是价值500元,仍是5000元?对整天沉湎于游戏的玩家来说,头盔、战甲、屠龙刀等虚拟产业无价之宝,但对局外人来说或许一文不值。
关于虚拟产业能否有一个能够被遍及承受的价值核算方法?

虚拟产业没有、也不或许有一个能够被遍及承受的价值核算方法。
一个五位数的QQ号究竟值多少钱?游戏配备值多少钱?各家企业发行的虚拟钱银值多少钱?这些问题恐难有一致答案。
本案中,现评价部分无法对虚拟钱银出具价格评价定见,也旁边面反映了这一问题。
一同,在没有价格评价定见的情况下,何种金额确定虚拟钱银的价值以清晰量刑,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需求慎重考量的问题。
另,若供认虚拟钱银的产业特点并认可其应当遭到保护,直接将导致与我国金融监管部分口径相悖,不利于国家金融次序的正常保护与办理。
一同,此举无异于提升了虚拟钱银出资者的决心,从而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部分的监管难度。
跟着我国、韩国和欧盟等虚拟钱银首要商场的监管风暴迭起,虚拟钱银在全球各国的合法性位置和受监管程度不尽相同。
依据可视化大数据网站HowMuch.net的计算(到2018年1月15日),在全球受计算的246个国家中,共有99个国家(或占比40%)对比特币的买卖和运用不施加约束,即绿色和橘黄色的区域。
有7个国家(或占比3%)是受限商场(淡粉色),有10个国家(或占比4%)界说比特币为不合法(深粉色),有130个国家(或占比53%)还没有更多的对待数字钱银信息(灰色)。

从图中非绿色的色块散布能够看出,传统含义上的东方国家对比特币的情绪比西方更为保存。
俄罗斯是现在界说比特币为不合法的最大国家,我国是比特币最大的受限商场之一,印度是对比特币尚不予置评、还没有出台相关方针的最大国家之一。
北美和西欧是对比特币承受程度最高的区域,即绿色块的散布更为会集。
中东和拉丁美洲各国对比特币的观点出现显着分解,上述区域的色块散布更为稠浊。
其间伊拉克、伊朗、土耳其、巴西都是合法的比特币商场,阿富汗、巴基斯坦、沙特、埃及、玻利维亚等对其买卖和运用有必定程度的约束,更多的拉美国家对比特币还没有发声。
上述计算中,依据我国被归入“约束”类国家,且现行行政层面临虚拟钱银流转价值的特点亦持否定情绪。
故针对首例移用虚拟钱银案,司法机关应慎重大局考虑,从法理解析上不宜作出“移用资金罪”的有罪判定。
相同本年3月份发生在北京海淀区一同职工盗取公司比特币的案子在网上引发重视。
据了解,北京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职工仲某运用职务便当,经过运用办理员权限刺进代码以修正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法,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这些比特币共价值数百万元,没过多久,仲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捕获。
近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同意逮捕。
这也是发生在北京的首例比特币被盗案子。

据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表明,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则,违背国家规则,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违背国家规则,选用技术手段,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现已触犯了《刑法》规则,涉嫌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很显然,该案也极力回避了比特币的价值产业特点问题,没有以偷盗罪来入罪。
(文/比特律上海团队陆裕、浦晶)
另,【偷盗罪】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